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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加强全市化妆品经营监管,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用妆安全,根据《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晋药监办函〔2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省、市药品监管工作安排部署,强监管、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不断提升化妆品经营监管水平,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二、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三、工作分工
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市局制定全市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化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市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各县(市、区)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相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局应按照《化妆品经营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化妆品经营(含平台内网络经营者)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化妆品经营检查的职责分工,明确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场所、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确保监督检查有效开展。
各县(市、区)局要贯彻落实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求,及时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接,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及经营者切实履行报告责任。要全面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宣贯及培训,不断提高监测报告的质量和有效报告比例,相关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根据全省工作安排,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大药品安全监管力度(任务4:“两品一械网络销售”)纳入13710督办事项>,各县(市、区)局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开展现场核查,对单独网络经营者开展排查,引导化妆品网络经营者知法守法,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检查重点
(一)重点品种。儿童化妆品、祛斑美白、防晒、染发、烫发、祛痘类化妆品以及进口化妆品等风险较高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投诉举报较多、不良反应监测和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化妆品;线上线下经营的非法添加、假冒伪劣化妆品、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等。
(二)重点场所。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等化妆品经营者集中管理模式)、展销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洗浴中心、母婴用品店、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小超市、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等。
五、检查内容
(一)化妆品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是否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是否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电子商务化妆品经营者。重点检查: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是否存在经营非法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实施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并审查其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发现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局、市局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要创新检查方法,统筹安排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抓实、抓严、抓出成效,不断提高监督检查质量,优化化妆品行业营商环境。
(二)加强安全研判,精准防控风险。将监督检查工作与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不断完善辖区化妆品经营者风险分级名录,确定检查频次。对多发、重点问题要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并根据需要进行复查。对于风险监测、监督抽检、舆情监测、投诉举报等移送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调查处置并上报。
(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全市化妆品监管工作要注重有效衔接、相互配合、上下联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将监督检查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引导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与公安、纪检、海关、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部门间监管合力。
(四)强化案件查办,形成震慑作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发现的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起到查处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
(五)严肃工作纪律,守好廉洁底线。各单位要落实好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检查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加强宣传培训,推动社会共治。各单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力度,推动落实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保障全市人民用妆安全。
(七)强化信息公开,注重报送时效。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发挥公众参与和媒体监督作用,提高检查震慑力。同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评判监督检查效果,及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1.纸质版(加盖公章)、电子版的《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 1)、《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 2);2.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表、复查意见扫描件(平川县市10份、山区县5份)按规定时间报市局化妆品监管科;3.从4月开始,每月14日前报送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统计表(附件 4)。检查任务完成情况、报送时限与准确率等将纳入年度考核。
电 话:0357-2291872
电子邮箱:hzp2291872@163.com
地 址: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兴西街
附件:
1.《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汇总表》(季报)
2.《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统计表》(季报)
3.《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
检查表》(参考模板)
4.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统计表
5.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要点
6.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表(参考模板)
7.临汾市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参考模板)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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