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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持续净化市场秩序,2023年以来,临汾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人民群众密切关心及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了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第38875077号第8967278号“ 大艺®”商标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07类“电动工具”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2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2月14日至2030年2月13日。 2023年1月3日,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递交的投诉书对襄汾县老万电动工具门市部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内经营区发现7台“ 大艺®”品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其中Mod2106-5型号2台,Mod2106-2型号5台,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侵犯该公司第38875077号、第89672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工具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性和操作危险性,此案件的查处,不但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消除了生产生活中使用假劣电动工具产生的安全隐患,具有典型的普及意义。
二、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杏花村”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4日,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曲亭镇曲亭村爱生副食部货柜上摆放标识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老白汾酒(10)”33瓶,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3)编号A0004797”。鉴定结果为:“以上产品的防伪标识与我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经查,当事人供述该“老白汾酒(10)”是2023年3月从一自称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推销员的人手中以730元/箱的价格购进6箱(36瓶)合计438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未查验“老白汾酒(10)”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及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且在此之前未受到过同种类型的处罚,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老白汾酒(10)”共计33瓶;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内制酒行业极具知名度的企业,市场中一些企业并不注重其自主品牌的培育,而是把攀附汾酒品牌、搭乘汾酒便车作为经营初衷,摹仿汾酒公司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侵权仿冒产品,严重误导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汾酒的品牌形象和合法权益。通过对侵权仿冒产品进行严厉查处,有效震慑侵权仿冒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及汾酒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第【2023】34号“南孚”商标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第09类“电池、蓄电池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0年11月0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00年11月07日至2030年11月06日。
2023年03月07日,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对曲沃县洪周文体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下半年从线下推销人员处购进180粒5号南孚电池,180粒7号南孚电池,购进价格都为1.5元/粒,合计金额540元。根据当事人叙述,销售价格都为2元/粒,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720元。截止2023年3月7日,当事人合计销售39粒5号南孚电池,18粒7号南孚电池,剩余141粒5号南孚电池,162粒7号南孚未销售,以上未销售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技术检验人员黄金华鉴定为侵犯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鉴定证明编号2023南孚050397号),当事人合计销售南孚电池违法所得114元。执法人员认定该店销售的南孚电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元,没收涉案产品,罚款7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的南孚电池商标侵权案件广泛发生,且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生产,严重扰乱正常的商品市场的秩序,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第3336263号“adidas”商标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4年6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7日。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侯马市公安局线索移交函,侯马市轻工城祁春红服装店经营的标识为阿迪达斯、耐克、北面等品牌服装,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当日移交给市场监管局所扣押服装共计1094件。经查:当事人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国际服装城购进阿迪达斯牌短袖130件、阿迪达斯牌卫衣140件、阿迪达斯牌长裤95件,耐克牌短袖290件等共计1230件,违法经营额共计为35279元,检查时已销售各式服装共27件,违法所得共计102元。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1094件、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行刑衔接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本案中公安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强化了行刑衔接,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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