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题】使用他人照片制造网络谣言,侵犯肖像权吗?

  • 时间:2023-04-10 来源:法规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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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女邻居:夏夏妈妈,出去啊?

夏夏妈妈:对啊,出去办点事儿。

女邻居:你家夏夏现在出名了,你知道吗?

夏夏妈妈:出什么名?我怎么不知道呀?

女邻居:你看看这是不是你家宝贝闺女。

夏夏妈妈:这是夏夏的艺术照,是我之前发到网上的。没错!唉,可是怎么成了我让孩子当模特赚钱了呀?

女邻居:小区邻居觉得眼熟来问我,我一看真是你家夏夏,赶紧联系平台删了吧。

夏夏妈妈:现在网络这些人呀,太过分了,胡编乱造、制造谣言,我现在就去投诉他们。

  夏夏妈妈立刻联系了发帖人的账号和相关网络平台,要求发帖人删帖并公开道歉,法律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专家点评

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


  法律会支持夏夏妈妈的要求,在网络上造谣侵犯他人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不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本案中,行为人没有经过夏夏监护人的同意,在发布的微博中使用含有夏夏清晰面部特征和体貌特征的照片,一般人都能认出照片中的孩子就是夏夏,并造谣夏夏父母利用她赚钱。很显然这种行为侵害了夏夏的肖像权,夏夏妈妈作为监护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删帖并赔礼道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夏夏的精神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还可以要求行为人赔偿其精神损失。只有这样才能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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