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题】没上完的兴趣班,可以退钱吗?

  • 时间:2023-03-23 来源:法规科 浏览:
  • 【字体:

暑期将至,舞蹈班、美术班、乐器班、游泳班……各种兴趣班进入报名高峰期。为了孩子的发展,许多家长给小孩报名参加不同的兴趣班,并一次性预交不菲的培训费。但当孩子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去上课的时候,余下的课程还能退费吗?

基本案情

2020年间,小远的母亲在某市的某艺术中心先后为其报名了64次课的美术班和48次课的语言班,并先后支付培训费14100元和4400元。双方均签订了由该艺术中心提前准备好的协议。缴费后,艺术中心通过微信向小远母亲发送了课程表,双方也通过微信沟通小远的学习情况。后因疫情等原因,课程多次中断。2021年8月,小远母亲通过微信与艺术中心联系,告知小远已转学到外省,无法继续上兴趣班,要求艺术中心退还剩余学费。经过多次沟通失败后,2022年11月,小远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艺术中心退还剩余学费。小远母亲表示,据其统计,小远断断续续上了31次美术课程,语言课因疫情原因更是一节没上过。2021年7月,小远和父母一起去外省生活,无法回来上课。在两课程报名时,艺术中心并未提及课程报名不能退费,小远母亲遂提出退费要求,艺术中心老师口头答应,但一直未退。艺术中心辩称,小远是因自身原因不来上课,不可退费。小远已上课程远不止其母亲主张的31次,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自缴费成功即日起,除遇不可抗拒因素可在三天内退费,否则不准中途退学、退学费。”艺术中心有场地、人力、研发、教具等运营成本,课程学位的控制也是重要成本之一,学员违约,运营成本并不会减少,原告要求退费会造成艺术中心的损失,有违契约精神和法律公平。

裁判结果

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艺术中心向原告小远母亲退还课程费用9336.25元(其中,美术班退费5816.25元,语言班退费352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首先,艺术中心提供的格式条款规定“自缴费成功即日起,除遇不可抗拒因素可在三天内退费,否则不准中途退学、退学费。”此规定明显加重了原告的义务,减轻了艺术中心自己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且关于退费的约定属于对小远母亲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艺术中心在签订合同前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现小远母亲起诉退还剩余学费,相当于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法院予以支持。其次,小远已转学至外省,事实上无法继续参加课程,即涉案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小远妈妈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及退还剩余相关费用。但小远母亲系因自身原因请求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终止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由于艺术中心无法提供小远已上课程超过31次的证据,结合现有证据,法院确认小远已上美术班31次,已上语言班0次。综上,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应承担支付涉案合同未履行费用20%的违约责任,即被告艺术中心退还原告未完成课程对应学费的80%。法官提醒,家长选择培训机构及报名签约时,要具有风险意识。综合考虑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效果,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尤其关注费用计算、退款等与自身利益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留交易凭证,便于维权。此外,教育培训机构对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合同条款要履行说明提示义务,避免因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无效或不成为合同条款等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站地图

主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版权所有 

承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62

联系电话:0357-2291822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本站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