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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古县客都生活广场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古县客都生活广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月26日的韭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古县客都生活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37.5公斤,货值515元,已销售3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古县客都生活广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农产品查验制度,加强实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建立进出货台账制度,加强例行监测监督制度,加强索证索票制度。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3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3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古县客都生活广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二、古县教育街长娇干货水产批零部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古县教育街长娇干货水产批零部销售的购进日期2023年2月1日的黄豆芽,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古县教育街长娇干货水产批零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黄豆芽共购进2.4公斤,货值7.2元,已销售2.4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古县教育街长娇干货水产批零部在购进该批次黄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索证索票,加强台账监督管理每批次豆芽必须有账可查,每个单品可追溯。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日常经营过程中及时处理问题产品。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3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3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古县教育街长娇干货水产批零部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三、霍州市大自然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他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大自然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3年2月18日的其他饮用水,经晋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大自然水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其他饮用水共生产945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94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臭氧发生器不工作的故障。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4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4月1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大自然水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5000元。
四、山西荣惠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绵白糖(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荣惠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2年4月24日的绵白糖,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 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荣惠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绵白糖共生产112.5公斤,货值790元,已销售112.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储运不当。整改措施: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对生产过程严格把控。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5月15日组织复查
验收,并与2023年5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荣惠源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当事人使用的王西头绵白糖包装袋未及时更新标签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罚款6185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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