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B198号建议的答复

  • 时间:2022-06-06 来源:办公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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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B198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贾红霞等五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大力扶持生地趁鲜加工市场建设,做大做强我市中药材产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议回顾了我市近年来中药材发展形势,并就山西襄汾荀董村生地加工逐步形成规模化发展进行重点阐述。同时提出三条建议,依据我局工作职能,现对第一条建议中“依托中药材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中药材趁鲜加工;鼓励支持本地企业转型发展中药材深加工、精加工,主动扶持现有市场主体更新加工设备,提高和保障产品品质;引进药企或鼓励支持本地药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在开发终端产品下功夫,引进技术,持续谋求最大经济效益”内容进行回复。

一、关于中药材趁鲜加工

中药材趁鲜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国家药监局明确鲜切药材目录应当由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2021年9月30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山西省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的通告》([2021]78)号,面向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种植企业等相关单位,公开征集山西省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品种。截止当前,山西省还未出台具体品种目录。

二、关于鼓励支持本地传统企业转型发展中药材深加工与精加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十二)项“有关职责分工”中第1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与《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传统企业转型发展中药材深加工、精加工,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其许可监管权限属省药监局职能。

以上答复你们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你们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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