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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3〕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推动综合监管重点领域全面覆盖、监管业务高效协同、新型监管数字赋能,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释放市场活力。
2023年底前,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试点,按事项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2024年底前,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特别是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着力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2025年底前,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监管协同联动机制,综合监管体制更加健全、监管制度更加完备、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真正做到监管“无处不在”且“无事不扰”。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一体化综合监管工作基础
1.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责。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遵循“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应纳尽纳”的要求,承担综合监管事项的牵头部门主责,划分配合部门事权,确定全流程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分工,划清职责边界,明确责任链条。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根据其主要行为特征和发展规律,由各市县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研判定性,明确主管部门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缺失。(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2.设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建筑工程质量,以及网络安全等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领域,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形成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各市县要明确所辖区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落实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各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3.逐级梳理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部门牵头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编制和管理工作,厘清层级间事权关系,结合业务需要参照或领用国务院部门监管事项,并按条线指导各地有关部门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协同管理。各市县要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属地监管领域和事项,结合机构设置、监管力量配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情况,组织梳理本级政府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情形外,全部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形成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
4.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动态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与省级事项标准,细化本部门牵头的综合监管事项,制定工作指引,明确检查程序、内容和方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变动调整情况及工作实际,对本部门牵头的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
5.整合综合执法力量资源。积极探索省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通过队伍整合、力量下沉、统一指挥、数字赋能等措施,推进综合执法部门整合集合,深入推进“综合查一次”,大力整治基层各类难点问题。各市县政府要持续深化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循序开展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不履行日常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或不配合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
6.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各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高效管好一件事为目标,针对同一区域涉及跨部门、跨层级监管的同一类监管对象,或者同一部门涉及跨领域、跨层级监管的同一类监管对象,将有关联的多个监管事项梳理整合为综合监管“一件事”,重点选取成品油流通、自建房安全等领域与新兴领域,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协同监管,各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全程闭环、无缝衔接”的联动监管,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
(二)完善规范化综合监管制度规则
7.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本行业领域监管的薄弱环节,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统筹监管政策制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议事制度,明确牵头发起部门、协同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标准等,完善配套监管措施,对现行监管标准不一致、衔接不畅的制度规则要抓紧修订完善;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实施过程等情况,强化跟踪问效;建立联合督导制度,对落实综合监管工作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8.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运行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规则和标准制定、风险研判、统筹协调等方面的作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会商协调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线索推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相关规则,定期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重大职责争议,统筹制定综合监管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的依法协同监管。(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9.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各市县政府要合法合规按类科学划分综合监管事项,整合各部门监管标准和要求,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将主体资格合规、业务经营合规、制度管理合规、场所要求合规、从业人员合规等相关合规经营要求,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各市、县政府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
10.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长期坚持)
(三)创新多样化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11.深化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精简整合抽查事项,梳理检查对象名录库,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各市县要统筹制定本地区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要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对同一市场主体一段时间内多次被检查、同一事项不同地区处罚差异较大等情况,要及时通告有关部门核查,防止发生多头检查、多头执法等现象。(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12.强化联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行业信用监管示范,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参考,有效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依据信用状况不同,在监管方式、抽查领域、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相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13.加强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积极应用大数据、视频监控、物联网、卫星遥感等现代技术,全面提升监测感知预警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等信息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开展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和精准预警,实现风险预警信息生成、推送、核查、处置、反馈等全流程闭环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统筹建立内部运行、对外联动的风险预警工作流程,形成跨区域跨部门的风险预警高效核查和协同处置机制,按照风险预警等级开展针对性联合检查和依法依规处置。(各市、县政府和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
14.落实问题线索跨部门联合处置办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投诉、举报、舆情等信息分析研判,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的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对常态化关注或加以预防的问题线索,可以结合实际列入联合抽查检查计划实施日常监管;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对疑难复杂、存在争议的问题线索进行专项协同办理,做到应查尽查、件件落实。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线索信息等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四)推进立体化综合监管多向联动
15.加强部门与属地监管联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监管工作进行整体谋划和系统部署,强化全省行业监管的宏观审慎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加强与属地监管协调,指导市县政府明确各地行业监管的范围、权限和责任,形成上下协调、多级联动、边界清晰的监管格局。省、市垂直管理部门要完善政策传送机制,及时向市县政府传达和解读中央政策要求,加强与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执法协作。各市县要加强与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根据本地情况对监管范围内的事项主动作为、规范履职,及时共享监管信息,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跨层级监管工作。(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
16.实施跨区域监管联动。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管资源统筹调配机制,对需要调用异地监管执法资源处置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有关地区提出监管协助需要的,及时协调开展跨区域监管执法。鼓励“一群两区三圈”积极探索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等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
17.保障审批监管实时联动。严格落实《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加强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同联动,行政审批部门开展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和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审管分离”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信息双向推送机制,保障信息共享的实时、完整、准确。对“审管一体”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强化内部审批监管衔接,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4年底前完成)
18.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根据不同领域监管实际需要,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校验鉴定结果等机制,优化行刑衔接流程。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五)提升数字化综合监管能力水平
19.强化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支撑。规划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系统,接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省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部门业务系统,完善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数据共享共用、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监管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互联对接。(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20.持续推进监管数据有序共享。制定全省统一的监管数据标准,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调度能力。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事项梳理形成监管数据资源目录,建立监管数据供需对接清单和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依托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与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的对接联通,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共享本地区本领域审批和监管数据,明确数据回流和交换规则,确保数据归集全面准确、数据共享顺畅有序、数据应用安全高效。(各市、县政府和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21.提升新型监管智能化水平。整合全省非现场监管资源,接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丰富监管数据资源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领域要建设完善移动执法系统,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探索以线索自动触发、远程取证固证、远程执法处置为关键环节的在线监管方式,切实增强执法有效性,减轻基层执法人员负担。(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系统观念。各市县、各综合监管牵头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加强整体设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加强监管数据汇聚、共享和动态分析,破除数据孤岛,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的能力,切实提高效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的不必要干扰。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各综合监管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配套措施,着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高效协同运行机制。要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抓好统筹协调,切实做到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三)强化跟踪问效。各市县、各综合监管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跟踪督导,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向市场主体推送监管信息,适时通报不作为、慢作为等负面典型,抓好督促整改。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责任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追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附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docx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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