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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5〕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5年度全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在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临汾市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领域中,从事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和食品药品检查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 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1.质量技术管理专业:质量管理理论、质量评价技术、缺陷产品召回、质量认证、质量审核、质量状况分析、质量技术服务与咨询;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等。
2.计量技术专业:计量单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测试技术研究;计量检定、校准、检验和测试,公正计量、计量产(商)品质量检验、能效测试;计量仪器设备(含设施、软件)、计量技术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制(修)订等。
3.标准化专业:标准化技术服务、开发和应用研究,标准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制(修)订、实物标准的研制;各类标准的审查、评估论证 ,WTO/TBT信息的通报与咨询、预警信息发布、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等。
4.检验检测专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含工业产品、纤维及纺织品、皮革制品、能源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安全标志和能效)、食品检验检测(含粮食、食盐、食品添加剂)、药械技术检验检测(含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用包装等)、农业技术检验检测(含农畜牧水产品、生产投入品、土壤、农业用水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科技理论、应用技术、技术法规、发展规划的研究,药典、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制(修)订;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含设施、软件)的研制开发、升级改造,标准物质(实物标准)的研制开发,标准验证测试;检验检测范围和类别所涵盖的其他检验检测工作。
5.食品药品检查专业:
申报人员根据本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按上述专业类别申报,凡不在上述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凡申报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及资历条件
1.技术员: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试用)1年期满,经考核(考察)合格。
相近专业是指与本人从事专业工作相关的理学、工学、医学、农学或交叉学科专业。
2.助理工程师: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相近专业是指与本人从事专业工作相关的理学、工学、医学、农学或交叉学科专业。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试用)1年期满,经考核(考察)合格。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试用)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任技术员满2年)。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试用)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任技术员满4年)。
3.工程师: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近专业是指与本人从事专业工作相关的理学、工学、医学、农学或交叉学科专业。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专学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对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的,学历可放宽至中专学历。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职称不再要求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105号)要求,1991年(含1991年)以后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历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审核部门通过“证书编号”在“中国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信网)上查验;2008年(含2008年)后取得学位人员的学位查询,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审核部门通过“证书编号”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上查验。1991年以前的高等教育毕业生、2008年前取得学位人员以及学信网和学位网上无法准确查询的学历、学位,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本人档案进行学历学位审查。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相应资格时间为准。
(三)工作能力与业绩条件
技术员评审,需结合本人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提供字数在1500字左右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助理工程师评审,需结合本人独立完成工作的实际能力、对曾处理过技术难题的描述并举出自己指导过技术员工作的实例,提供字数在2000字左右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工程师评审,须承担完成以下项目之一:
1.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一项市级以上(含大型企业)重点工程技术项目、科研项目(课题)、重点实验室(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通过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
2.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一项市级以上(含大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引进消化、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改造、系统升级,引进、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通过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
3.作为发明人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专利、软著须在有效期内)。
4.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制(复核)完成一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药典、兽药典、食品补充或快速检验方法等)、省级地方标准或两项以上市级地方标准、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须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全文公布)的制(修)订,并被相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和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研究课题或技术项目,获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赛事奖或科技奖一项以上(奖项等级和排名须在定额内)。
6.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指令性事故(突发事件)调查、抽检、法定检验检测或相关复验(复检)、鉴定、认证、评审、评价、核查、监测等特殊任务的技术保障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通过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鉴定(验收、认可)。
7.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一项以上伤亡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或严重缺陷的安全评估、安全(隐患)状况分析、仲裁检验、司法鉴定,编写调查、分析技术报告,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8.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两项市级以上行业发展规划、调查分析报告(含缺陷产品)、药品(化妆品)质量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区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安全风险研判年度报告,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并采纳。
9.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市级以上(或两项县处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专项检查(行动)任务,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检查(技术分析)报告,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10.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案件5件以上(不包含简易程序案件);或参与完成相关案卷审查20件以上,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案例分析报告,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标准、项目(课题)2-9名,省(部)级项目(课题)2-7名,省级地方标准、市(厅)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2-5名,市级地方标准、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其他项目(课题)2-3名。“主要发明人”指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四)学术技术条件
工程师评审,须具备以下学术技术条件之一:
1.参与出版学术、技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2.在省级以上正规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独立或以排名第一的资格合作完成2000字以上论文一篇,且所发表专业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现从事专业一致。所提交的论文,须提供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上的检索、验证页(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不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并加盖单位公章。
3.编写专业技术报告两项以上。专业技术报告指:作为主持人、主要起草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标准、专利、工法的理论研究,科研项目研究报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方案,实施项目的技术总结,新产品研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大型设备或安全评价报告,司法鉴定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认证技术报告、案件分析报告等。提交的专业技术报告须全部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有技术阐述和技术提炼,数据齐全,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字数2000字以上。
同时须提交1篇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送审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
(五)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六)考核要求
申报中、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计入任职年限计算时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不计入任职年限计算时间,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申报评审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四、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
在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执行。
五、申请转评职称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同级职称任职时间连续计算,业绩成果在晋升时可继续使用。
六、关于职称初定
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职称初定,执行省人社厅《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及《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52号)相关规定,具备规定学历和相应职业准入要求,符合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相同,试用(见习)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初定,并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1. 中专、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见习(试用)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3.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4.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七、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推荐流程
1.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申报审核。由各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送评委会。各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送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送评委会。市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报送评委会。
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推荐单位公章。
(二)设立绿色通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八、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程序。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齐全,公示程序不符合规定,公示有异议或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和各级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接收。对已审核和评审通过的申报人,一经核实,未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的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肃申报纪律。申报人员及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记录期为3年。推荐单位未按程序、评审条件审核推荐,把关不严,推荐不符合条件申报人员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评审工作安排
材料报送采取电话预约现场审核方式进行,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统一报送申报材料,一般不接收个人报送。报送材料时,须校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评审需填写的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说明等,请登录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和查询。
2025年度工程系列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专业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收审材料时间为 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9日。材料报送: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兴西街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层913室
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侯临平 联系电话:0357-2291859
邮 箱:lfgczpw913@163.com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0357-2291805
市纪委监委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0357-2091906
附件: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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