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 时间:2025-04-22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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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了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门帘案

案情简介:第16870295号“谢人”商标是河南谢人安防门帘有限公司在第24类“门帘”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2024年3月29日,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田某门帘店检查时发现有“谢人”字样的门帘,经河南谢人安防门帘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非该公司生产。经查,该门帘从自称是“谢人”牌厂家业务员处购进的,共购进了45件,均未销售,货值共计:10236元。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门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门帘45件;

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门帘虽小,但关乎千家万户,消费者认为购买的是正品,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非正品产品,合法权益收到了侵害。办案机关即时查办,通过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万华禾香”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第8534306号“”商标是万华生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类“纤维板、胶合板、半成品木材”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3月14日至2032年3月13日。

2024年4月2日,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权利人举报对襄汾县新城某家具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包工包料购进标有的刨花饰面板50张,为客户承揽加工制作家具,万华禾香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刨花饰面板、封边皮进行了鉴定,出具了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鉴定报告。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刨花饰面板及加半成品、封边皮。2、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定制过程中引发的侵权行为。包工包料承诺使用“万华禾香”注册商标品牌板材,实际上使用侵犯“万华禾香”注册商标的假冒板材,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案件不同于以往销售侵权商品的普通案件,具有显著的典型性,为以后此类案件的查处具有很好的指导性。

三、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擅自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名称的侵权行为案

案件简介:2024年4月3日,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洪洞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涉嫌擅自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名称的粉丝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予以现场核查。经查,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04日,通过自采的方式(无进货查验,无法查明供货方),以每件65元的价格,购进散装“龙口粉丝”5件计90斤,共计325元。随后在其超市散装食品柜台上标示“龙口粉丝”、在分装塑料袋上标示“散龙口粉丝”进行销售。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销售的“龙口粉丝”13袋;3、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有利于将当地的资源转化为竞争优势,为打击侵权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29日,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安泽县某五金机电门市部销售的力宝气动钉枪(2盒),弹夹专利号:ZL200420026693.3(2011年6月29日专利权终止),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力宝气动钉枪,货值金额135元,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以及销售票据,涉案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2.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市场上一些不法商家会通过销售假冒专利的行为来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打击这种侵权行为,有办的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五、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简介:2024年10月16日,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举报,执法人员对曲沃县某手机店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vivo手机用壳33个、iQOO手机用壳2个、vivo手机屏幕3个。经该公司专业人员现场鉴别,发现该手机店经营的上述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手机用壳及手机屏幕;3、罚款15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不断翻新,山寨现象层出不穷,本案的查处有效遏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件简介:2024年6月3日,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云南白药厂家打假办的举报,乡宁县某百货批发城出售假冒伪劣云南白药牙膏。经查,当事人能提供出所经营牙膏的供货票据,随后执法人员抽取该批次牙膏一支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至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书结果为:“经我公司维权人员对上述牙膏进行鉴定:该批牙膏非我公司生产及我公司也未委托其他公司生产,不是我公司包装(出品),属侵犯我公司“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牙膏15支;2、罚款1500元。

典型意义: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减少和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真正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持续坚持以打假治劣行动护航高质量发展,始终对侵权假冒伪劣行为“零容忍”,露头就打、铁腕整治,先后开展了“蓝天”“铁拳”等专项行动,全市侵权制假售假案件逐年下降,有力地保障了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多措并举、精准发力,“真创新”受到了“真保护”、“高质量”得到了“严保护”,平阳大地崇尚创新的理念深入人心,诚信守法的自觉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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