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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旅游相关经营者:
“五一”假期临近,我市即将迎来旅游高峰。为规范旅游市场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维护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旅游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各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天价”等不合理价格行为发生,恪守法律底线。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二、明码标价,规范价格行为。各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住宿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酒店住宿业价格承诺公示制度》,应当至少提前15日公示拟上调住宿价格信息,公示的时间至本次调价实际执行结束之日止,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上调住宿价格起止时间、房型范围及调价幅度等内容,价格调整原则上应以同一经营场所公示前一个月的平均成交价作为被比较价格,且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三、落实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各经营单位要从维护企业形象以及有利于旅游和服务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自觉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持价格的合理稳定,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及广大消费者监督。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后,各旅游景区、停车场、餐饮、住宿、商场、超市等行业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范价格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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