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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现将《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等化妆品的通告》(2024年第36号)转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立即对通告中涉及化妆品开展自查,对发现通告中涉及的化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对检查中发现仍有经营的,要责令采取下架、登记等风险管控措施,严查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化妆品监管科。
各县(市、区)局要加大法律法规宣贯力度,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认真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依法规范经营。
附件:国家药监局关于暂停经营标示名称为“蓝顶喷雾”等化妆品的通告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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