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四季守护 铁拳出击”专项行动暨临汾市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 时间:2024-10-25 来源:执法监督科 浏览:
  • 【字体:


为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打击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尧都区某商贸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在2024年省局组织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尧都区某商贸行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96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襄汾县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8日,襄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襄汾县某电动车销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实物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的照片存在差异。经协查,其与获证车型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款52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三:洪洞县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认证证书未经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2日,洪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洪洞县某电动自行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行待售的赛克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载明的充电器生产企业与实际装配的充电器生产企业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四:侯马经济开发区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2日,侯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侯马经济开发区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类型与其认证证书类型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五:汾西县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4年8月13日,汾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汾西县某电动车商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在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825元行政处罚。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站地图

主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版权所有 

承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62

联系电话:0357-2291822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本站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