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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简介
本方案适用于北京易兴元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车用汽油、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快速检测)。方案包括产品实施范围、产品类型、产品标准、检验依据、抽样及快速检测、可疑样品复检、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
二、实施范围
临汾市范围内流通领域(油库、加油站),地点要求原则上覆盖所有区县,同时兼顾村、镇、乡、区、县等各级市场。
抽检批次为车用汽油250批次、车用尿素水溶液50批次,总批次为300批次。
三、产品类型
本次抽查的产品类型包括2个类型,分别为:车用汽油、车用尿素。
四、产品标准
(一)车用汽油: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DB 14/T 2481-2022《车用汽油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二)车用尿素: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T/CAQI 235-2021《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 32)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五、检验依据
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
GB 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
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5487-2015汽油辛烷值的测定 研究法
SH/T 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713-2002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GB/T 30519-2014轻质石油馏分和产品中烃族组成和苯的测定 多维气相色谱法
NB/SH/T 0663-2014汽油中醇类和醚类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8017-2012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 雷德法
GB/T 511-2010石油和石油产品及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
GB/T 260-2016石油产品水含量的测定 蒸馏法
GB/T 259-88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SH/T 0604-2000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
GB/T 614-2021化学试剂折光率测定通用方法
GB/T 1884-2000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1885-1998石油计量表
DB 14/T 2481-2022《车用汽油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T/CAQI 235-2021《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 32)快速筛查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六、抽样及快速检测
(一)抽样要求
1、车用汽油抽样方法
(1)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经营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2)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3)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1组样本,每组样品量不少于4L。具体抽样数量和方法如下:
1)在生产企业(油库)抽样时,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的方法抽取样本;
2)在加油站或成品油供应车辆抽样时,直接在加油机加油枪或加油管出口处(或取样处)随机抽取样本。
3)抽取样本前,通过油枪或油管将至少4L油品放出,清洗加油管,避免加油管污染样品,同时清洗取样容器至少3次。
2、车用尿素水溶液抽样方法
(1)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经营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2)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3)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1组样本,每组样品量不少于200mL,采样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灰尘或液体污染物进入样品容器,具体抽样数量和方法如下:
1)包装桶取样:将包装桶摇晃均匀并用待抽的样品清洗取样容器3次后,取出不少于200mL样品,也可独立包装取1 份以上样品。
2)尿素水溶液加注机取样:从待测样品的加注枪放出4L,用待抽的样品清洗取样容器3次后,取出不少于200mL样品。
(二)快速检测
1、抽取样品进行贴签、登记。
2、抽取样品通过车载快检设备——近红外油品分析仪,现场检测以下指标:
(1)车用汽油:研究法辛烷值(RON)、苯含量、芳烃含量、 烯烃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密度(20℃)。
(2)车用尿素水溶液:碱度(以NH3计)、缩二脲、醛类(以HCHO计).
3、抽取样品通过车载快检设备——单波长X射线荧光光谱仪,现场检测车用汽油的硫含量指标。
4、抽取样品通过车载快检设备——微量蒸气压测定仪,现场检测车用汽油的蒸气压指标。
5、抽取样品通过车载设备——分液漏斗,现场检测车用汽油的水溶性酸或碱指标。
6、抽取样品通过车载设备——尿素测定仪,现场检测车用尿素水溶液的尿素含量、折光率指标。
7、抽取样品通过车载设备——数字密度计,现场检测车用尿素水溶液的密度(20℃)指标。
(三)结果登记及上报
1、快速检测结果依照产品类型,分别录入《车用汽油快速检测检验报告》、《车用尿素水溶液快速检测检验报告》。
2、快速检测检验报告经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审核无误后,加盖我单位质量检验专用章。
3、纸质版报告全部出具后,按要求当面送达或寄送至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七、可疑样品实验室检验
(一)可疑样品定义
经快速检测,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结果可疑,则判定为可疑样品,立即按照《山西省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山西省车用尿素水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监督抽查方式重新抽样和检验。
(一)可疑样品抽样要求
1、车用汽油可疑样品抽样方法
(1)可疑样品抽样位置必须与之前快速检测抽样位置一致。
(2)可疑样品抽取样品4L,其中2L作为检验样品,2L作为备用样品。
2、车用尿素水溶液可疑样品抽样方法
(1)可疑样品抽样位置必须与之前快速检测抽样位置一致。
(2)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2L 独立包装样品2 份,如产品独立包装大于50L,使用符合GB29518-2013 《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附录I 要求的包装物进行分装取样。其中1 份为检验用样品,另1 份为备用样品。
(二)可疑样品实验室检验
1、可疑样品送至我单位实验室进行检验。
2、实验室检验项目为快速检测的不合格检验项目,试验方法为GB 17930-2016《车用汽油》、GB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32)》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结果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经授权签字人审批后,出具带有CMA资质的检验报告。
3、可疑样品分别充分留取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在检验样品结果出具后,受检单位存在异议的,上报至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批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进行仲裁认定。
(三)检验样品报告出具
检验样品的纸质版报告,按要求寄送至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八、判定原则
(一)快速检测判定原则。
经检验,快速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快速检测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结果可疑,送达检测机构对可疑项目进行最终结果判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一)实验室检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九、异议处理
(一)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异议材料同时抄送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区县局)。
(二)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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