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三)

  • 时间:2024-07-22 来源:餐饮安全监管科 浏览:
  • 【字体:

为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加强清洗消毒等环节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1.山西省浮山中学校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04月16日,浮山县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检查组对位于浮山县天坛路179号的山西省浮山中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主要发现以下问题:调料库存放有“麦动食品”调味面制品2箱6大袋。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等规定。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麦动食品调味面制品; 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3、罚款人民币101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经营的“麦动食品”调味面制品,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显示:脂肪每100克含25克,营养素参考值为42%,钠每100克含2563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28%,其行为不符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针对儿童青少年每天盐、糖及脂肪的营养参照尺度,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应当避免售卖给中小学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的违法行为。这就要求学校一是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每学期多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生食品安全防范能力。二是要结合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重点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集中就餐安全知识,提醒学生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2.浮山汉德三维实验学校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案

2024年06月13日,浮山县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组执法人员对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北王乡540县道西的浮山汉德三维实验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在学校食堂对面有约30平方米的超市,检查组在超市货架发现以下问题:1、卫龙小面筋(辣条,18+6)克5小袋;2、螺丝肉味调味面制品(40克)7小袋;3、素食牛肉干调味面制品300小袋。

当事人经营应当避免售卖给中小学生高盐、高糖及高脂肪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之规定。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卫龙小面筋(辣条,18+6)克5小袋;螺丝肉味调味面制品(40克)7小袋;素食牛肉干调味面制品300小袋;2、没收违法所得226.1元;3、罚款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校内超市经营的卫龙小面筋(1元辣条)营养成分表脂肪每100克含25克,营养素参考值为42%,钠每100克含2563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28%;螺丝肉味调味面制品(0.5元辣条)营养成分表脂肪每100克含25克,营养素参考值为42%,钠每100克含2740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37%;素食牛肉干调味面制品营养成分表脂肪每100克含21.4克,营养素参考值为36%,钠每100克含2802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40%,其行为不符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针对儿童青少年每天盐、糖及脂肪的营养参照尺度(《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指出过多的盐摄入与高血压、胃癌和脑卒中有关,过多的脂肪摄入会增加超重肥胖发生的风险,而过多摄入添加糖可增加龋齿、引发超重肥胖发生的风险。儿童青少年中,含糖饮料是添加糖主要来源。指南推荐成人每天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g,每天的烹调油摄入量为25~30g,每天添加糖摄入不超过50g,最好控制在25g以下而孩子摄入量应更低于成人推荐量。)。这就要求学校要高度重视学龄儿童合理膳食,注意营业搭配。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每学期多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生食品安全防范能力。结合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重点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集中就餐安全知识,提醒学生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打印] [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站地图

主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版权所有 

承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62

联系电话:0357-2291822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本站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