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二)

  • 时间:2024-07-19 来源:餐饮安全监管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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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加强清洗消毒等环节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1、古县职业教育中心后厨食品留样不全案

2024年5月20日,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教育街的古县职业教育中心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后厨食品留样不全,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每天的留样工作虽然看似简单,但却是食堂工作人员对我们健康的一份承诺让我们能够安心地享用每一顿美食。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菜品留样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古县永乐乡希望小学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2024年5月29日,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古县永乐乡希望小学进行检查,发现该该校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即食品经营者才采购食品时,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3、古县北平镇中心学校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贮存案

2024年6月13日,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古县北平镇中心学校进行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操作间内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学校食堂可以提供健康安全的食品,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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