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一)

  • 时间:2024-07-18 来源:餐饮安全监管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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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加工制作过程、加强清洗消毒等环节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集中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大宁县太德中心小学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案

2024年5月17日,大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太德中心小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太德中心小学未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规定。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在餐具清洗消毒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了该学校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师生健康安全,规范学校食堂操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大宁县幸福小学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6月6日,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幸福小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幸福小学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能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幸福小学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3、襄汾县永固乡家村小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案

2024年6月25日,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该学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完整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货查验是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第一关,是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临汾市杏园中学食堂场所环境卫生不清洁案

2024年6月4日,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汾市杏园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品加工间防蝇灯有蝇尸,留样柜有污渍,该学校食堂场所环境卫生不清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持场所环境清洁卫生,严格落实餐饮服务三防要求,确保食品不受污染。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更加关注场所环境卫生,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过程控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5、曲沃县某幼儿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4年春季开学期,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曲沃县某幼儿园后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校帮厨靳**未办理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岗,立即办理健康证明。经了解,因靳**健康证过期未及时办理,负责人疏忽大意未提前检查发现,导致上述问题发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市监当罚【2024】4号,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教育部门。经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该从业人员已办理健康证明,并且健康证已在公示栏公示。 

典型意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食品行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外,不仅确保食品购进-加工-留样-消毒-设备清洗维护-废弃物处置-消杀等环节的安全,还要注意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好定期健康检查,完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6霍州市实验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按照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安排,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交叉检查问题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霍州市实验中学食堂库房内已开封的复合赤砂糖半袋约25kg,规格为50kg/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应涉案物品依法扣押。

典型意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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