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 时间:2024-04-23 来源: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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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方便市民知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内容,现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二、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范围

1、被请求人住所地在临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2、侵权行为地在临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的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四、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需提交的材料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3、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4、涉及案件相关证据;

5、主体资格证明(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应该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授权委托书;

7、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流程

举报电话:12315、0357-229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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