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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临汾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实施的,以建立完善和推广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项目的规划计划、组织管理和考核验收。涉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受理及日常管理,协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评估验收。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项目依据涉及行业领域不同、内容不同进行分类,主要包括:
(一)农业及农村综合改革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美丽乡村等项目;
(二)服务业类:旅游服务、餐饮服务、养老服务、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等项目;
(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政务服务、公共文化、客运服务标准化试点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计划下达等环节。
第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或本部门管理的单位,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申报项目,汇总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申报项目的保证单位;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申报项目的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基本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不予立项: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二)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三)不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包括资料评审和质询答辩。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总量,在专家评审基础上,本着合理布局、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综合审定。
第十二条 对通过审定的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以下几项任务: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成立或明确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和负责人,确定具体目标,编制实施方案,协调分工,具体落实。
(二)建立健全标准体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构建标准体系,编制完善标准体系表,搜集现行有效标准,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活动。
(三)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项目承担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
(四)组织标准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有效实施。
(五)开展标准实施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总结分析标准实施效果,制定并实施持续改进措施。
(六)做好项目工作总结。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进行项目工作总结,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上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七)项目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任务书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经同意变更的项目,按变更后的内容进行考核或评估。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及时撤销:
(一)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违规使用项目经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依据项目考核结果,应予撤销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主动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撤销;项目管理单位发现出现第十五条情况的,可直接予以撤销。对决定撤销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停止下拨经费。
第十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实施方案制定、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业务学习培训、专家论证评审、试点示范项目考核调研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考核验收专家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以律己,公正廉洁,凡违规违纪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或本部门单位承担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按相关类别项目的管理规定或考核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将视具体情况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项目等相应处理:
(一)弄虚作假,自查材料严重失实;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无法判断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三)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前3个月,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类别项目管理规定或考核验收通知要求及任务书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通过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组织专家,按照相关类别项目管理规定或考核验收通知要求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下发文件确认,并颁发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建立档案备查。未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整改后再次申请考核验收。项目再次考核验收仍未通过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撤销该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原则上从开展市级标准化试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中推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临汾市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申 请 表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说 明
1.所属行业:农业及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2.试点类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美丽乡村、旅游服务、餐饮服务、养老服务、物流服务、政务服务、公共文化、客运服务等。
3.试点申请单位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保证单位是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是参与本试点的有关单位。
4.试点管理单位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本申请表一式四份,字迹要工整清晰,可以打印。
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法人注册地址 | 省(市) 县(区) | ||||||||||||
单位地址 | ||||||||||||||
所属行业 | 试点类型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标准化管理 机构名称 | 标准化负责 人员姓名 | |||||||||||||
业务范围 | 执行标准编号及名称 | |||||||||||||
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 ||||||||||||||
标准体系建立时间 | 标准体系运行时间 | |||||||||||||
标准化工作自我评价 | ||||||||||||||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保证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参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管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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