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版权所有
承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62
联系电话:0357-2291822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本站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5期)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29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二、洪洞县县城新建路皇城时尚自助火锅城销售的葱、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新建路皇城时尚自助火锅城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的葱,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洪洞县县城新建路皇城时尚自助火锅城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0日的香蕉,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新建路皇城时尚自助火锅城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葱共购进了2.2公斤,货值11元,销售了2.2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该批次香蕉共购进了3.65公斤,货值22元,销售了3.65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县城新建路皇城时尚自助火锅城在购进该批次葱和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县城新建路皇城时尚自助火锅城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葱和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三、洪洞县县城西环路中华饭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西环路中华饭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的山药,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西环路中华饭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药共购进了6公斤,货值48元,销售了6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县城西环路中华饭店在购进该批次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县城西环路中华饭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四、洪洞县县城滨河路滨河家宴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滨河路滨河家宴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3日的山药,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滨河路滨河家宴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药共购进了3.1公斤,货值24.8元,销售了3.1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县城滨河路滨河家宴在购进该批次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县城滨河路滨河家宴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五、洪洞县意鑫园饭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意鑫园饭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4日的山药,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意鑫园饭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药共购进了5.1公斤,货值38.7元,销售了5.1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意鑫园饭店在购进该批次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9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9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意鑫园饭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六、曲沃县王红旗食品厂生产的果肉月饼(蔓越莓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曲沃县王红旗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9日的果肉月饼(蔓越莓味),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曲沃县王红旗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果肉月饼(蔓越莓味)共生产了14公斤,货值200元,销售了14公斤,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该食品使用的金黄糖浆配料表中有诱惑红,原料带入致生产的果肉月饼诱惑红超标。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1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曲沃县王红旗食品厂生产的果肉月饼(蔓越莓味)未直接添加诱惑红,系原料“复合调味料柠檬菠萝风味调味汁(金黄糖浆)”中带入,本案未行政立案。
七、霍州市家家利便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蔬菜(皱纹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家家利便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6日的蔬菜(皱纹椒),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家家利便民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皱纹椒)共购进了10公斤,货值65.8元,销售了10公斤,已全部售完,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霍州市家家利便民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蔬菜(皱纹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0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0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家家利便民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皱纹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八、霍州市霍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餐饮食品(风声水起拌莜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霍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4年8月14日的餐饮食品(风声水起拌莜面),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霍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饮食品(风声水起拌莜面)共加工了5公斤,货值230元,销售了1.35公斤,封存3.65公斤,售出部分已食用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霍州市霍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餐饮食品(风声水起拌莜面)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0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0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霍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食品(风声水起拌莜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九、霍州市购满客第二便利店销售的烧贝壳(油炸类膨化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购满客第二便利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5日的烧贝壳(油炸类膨化食品),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购满客第二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烧贝壳(油炸类膨化食品)共购进了180袋,货值597.8元,销售了177袋,封存3袋,售出部分已食用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霍州市购满客第二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烧贝壳(油炸类膨化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1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购满客第二便利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烧贝壳(油炸类膨化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烧贝壳(油炸类膨化食品)三袋。
十、洪洞县滨河湾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滨河湾生鲜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1日的韭菜,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滨河湾生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了2.5公斤,货值15.9元,销售了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滨河湾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1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滨河湾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一、蒲县客都购物超市销售的鲜蛋(散养土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蒲县客都购物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的鲜蛋(散养土鸡蛋),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托曲珠利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蒲县客都购物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鲜蛋(散养土鸡蛋)共购进了7.5公斤,货值200元,销售了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不在经营环节。
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1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蒲县客都购物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鲜蛋(散养土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整。
十二、浮山县明刚牛肉丸子面(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浮山县明刚牛肉丸子面(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消毒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的自消毒餐具(碗),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浮山县明刚牛肉丸子面(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自消毒餐具(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过程控制不严。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1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浮山县明刚牛肉丸子面(个体工商户)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处罚:警告。
十三、十四、翼城县素娟饸饹面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自消毒餐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素娟饸饹面馆使用的消毒日期为2024年10月13日的自消毒餐具(大碗),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翼城县素娟饸饹面馆使用的消毒日期为2024年10月13日的自消毒餐具(小碗),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翼城县素娟饸饹面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自消毒餐具(大碗)、自消毒餐具(小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过程控制不严。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2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翼城县素娟饸饹面馆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具(大碗)、自消毒餐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十五、翼城县客满老北京涮肉小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客满老北京涮肉小店使用的消毒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的自消毒餐具(小碗),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翼城县客满老北京涮肉小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自消毒餐具(小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五)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过程控制不严。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2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翼城县客满老北京涮肉小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十六、十七、临汾市尧都区丽娟行家面馆销售的餐饮食品(油炸花生米)、餐饮食品(凉拌莜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丽娟行家面馆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4年9月27日的餐饮食品(油炸花生米),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黄曲霉毒素 B₁项目不符合 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临汾市尧都区丽娟行家面馆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4年9月27日的餐饮食品(凉拌莜面),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丽娟行家面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饮食品(油炸花生米)共加工了2公斤, 货值120元,销售了2公斤,已经全部销售,无消费者退回;该批次餐饮食品(凉拌莜面)共加工了1公斤, 货值30元,销售了1公斤,已经全部销售,无消费者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1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1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11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丽娟行家面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食品(油炸花生米)、餐饮食品(凉拌莜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处罚款10000元。
十八、临汾市尧都区世威千里香馄饨店销售的餐饮食品(秘制凉面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世威千里香馄饨店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4年9月27日的餐饮食品(秘制凉面皮),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世威千里香馄饨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饮食品(秘制凉面皮)共加工了1公斤, 货值49元,销售了1公斤,已经全部销售,无消费者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添加。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1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1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11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世威千里香馄饨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食品(秘制凉面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1000元。
十九、蒲县福水源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蒲县福水源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消毒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的自消毒餐具(盘子),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蒲县福水源饭店(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自消毒餐具(盘子)已全部使用完毕。
(六)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规定清洗造成的。
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1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蒲县福水源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具(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警告。
二十、二十一、安泽县三味包子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油饼(自制)、油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泽县三味包子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的油饼(自制),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安泽县三味包子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的油条(自制),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泽县三味包子铺(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油饼(自制)共加工了1公斤,货值30元,已全部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该批次油条(自制)共加工了1.5公斤,货值45元,已全部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过程控制不严格。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1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安泽县三味包子铺(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饼(自制)、油条(自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3500元。
二十二、临汾市尧都区陶唐餐饮文化会馆销售的餐饮食品(五彩莜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陶唐餐饮文化会馆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的餐饮食品(五彩莜面),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陶唐餐饮文化会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饮食品(五彩莜面)共加工了15公斤, 货值840元,销售了1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顾客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生产环节添加。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1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12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陶唐餐饮文化会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食品(五彩莜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5000元。
二十三、临汾市尧都区过桥缘风味米线向阳店使用的直径10.6cm自消毒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过桥缘风味米线向阳店使用的消毒日期为2024年11月4日的直径10.6cm自消毒碗,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过桥缘风味米线向阳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直径10.6cm自消毒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作人员消毒作业时未佩戴手套且未能严格按照消毒柜要求的时间进行消毒。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2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12月1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过桥缘风味米线向阳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直径10.6cm自消毒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警告。
二十四、临汾市尧都区车站街道昕首约盛宴宴会厅销售的餐饮食品(匠心捞汁莜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车站街道昕首约盛宴宴会厅销售的加工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的餐饮食品(匠心捞汁莜面),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车站街道昕首约盛宴宴会厅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饮食品(匠心捞汁莜面)共加工了15公斤, 货值392元,销售了1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顾客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制作过程控制不严。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12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2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12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车站街道昕首约盛宴宴会厅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食品(匠心捞汁莜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予以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2元,2.罚款5000元。罚没共计5392元。
二十五、二十六、襄汾县襄陵八方融汇商店销售的蔬菜(青椒)、蔬菜(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襄陵八方融汇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的蔬菜(青椒),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襄汾县襄陵八方融汇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的蔬菜(生姜),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 ,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襄陵八方融汇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青椒)共购进了10公斤,货值57.8元,销售了10公斤,销售时间过长,未召回;该批次蔬菜(生姜)共购进了10公斤,货值126元,销售了10公斤,销售时间过长,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襄汾县襄陵八方融汇商店在购进该批次蔬菜(青椒)、蔬菜(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2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襄陵八方融汇商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青椒)、蔬菜(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二十七、二十八、襄汾县汾城镇汾华生鲜超市销售的蔬菜(芹菜)、蔬菜(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汾城镇汾华生鲜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1月5日的蔬菜(芹菜),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襄汾县汾城镇汾华生鲜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的蔬菜(山药),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 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汾城镇汾华生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芹菜)共购进了15公斤,货值32元,销售了15公斤,销售时间过长,未召回;该批次蔬菜(山药)共购进了12.35公斤,货值111.15元,销售了12.35公斤,销售时间过长,未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襄汾县汾城镇汾华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蔬菜(芹菜)、蔬菜(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2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2月1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汾城镇汾华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芹菜)、蔬菜(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二十九、侯马经济开发区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马铃薯淀粉(生粉)(分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
侯马经济开发区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8日的食用马铃薯淀粉(生粉)(分装),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 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侯马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侯马经济开发区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食用马铃薯淀粉(生粉)(分装)共购进了4.56公斤,货值98元,销售了4.56公斤,顾客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侯马经济开发区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食用马铃薯淀粉(生粉)(分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侯马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2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侯马经济开发区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马铃薯淀粉(生粉)(分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主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版权所有
承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62
联系电话:0357-2291822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本站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