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 时间:2025-04-15 来源:食品药品抽检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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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期)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2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的辣椒,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 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了10公斤, 货值50元,销售了1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时间太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3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二、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的菜豆,经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菜豆共购进了76.5公斤, 货值195.84元,销售了76.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顾客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菜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三、临汾市尧都区格霖餐饮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格霖餐饮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7日的韭菜,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格霖餐饮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了7.7公斤, 货值30.8元,销售了7.7公斤,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格霖餐饮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7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格霖餐饮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予以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

四、临汾市尧都区果干家苑便利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果干家苑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的芒果,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果干家苑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芒果共购进了7.5公斤, 货值88元,销售了7.5公斤,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果干家苑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芒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9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9月2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果干家苑便利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五、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销售的小油菜(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2日的小油菜(普通白菜),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小油菜(普通白菜)共购进了6公斤, 货值11.88元,销售了6公斤,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小油菜(普通白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黑鲜生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油菜(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六、霍州市白向华蔬菜调料水果店销售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白向华蔬菜调料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5日的葱,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白向华蔬菜调料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葱共购进了7.4公斤,货值32.56元,销售了7.4公斤,已全部售完,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霍州市白向华蔬菜调料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白向华蔬菜调料水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七、安泽县大格菜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泽县大格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的芹菜,经山西锦烁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泽县大格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共购进了5公斤,货值20元,销售了5公斤,现场检查当日已销售完毕并食用。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安泽县大格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8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安泽县大格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八、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销售的帝王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3日的帝王香蕉,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帝王香蕉共购进了9公斤, 货值45元,销售了9公斤,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在购进该批次帝王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9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9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帝王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九、临汾市尧都区辣伍爷冒菜店销售的香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辣伍爷冒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3日的香葱,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辣伍爷冒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葱共购进了3公斤, 货值24元,销售了3公斤,均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辣伍爷冒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香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8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辣伍爷冒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十一、乡宁县杨军生鲜超市销售的青辣椒、油菜(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乡宁县杨军生鲜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的青辣椒,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乡宁县杨军生鲜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24日的油菜(普通白菜),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乡宁县杨军生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青辣椒共购进了12.2公斤,货值68.32元,销售了12.2公斤,已销售完毕并食用;该批次油菜(普通白菜)共购进了5.3公斤,货值14.84元,销售了5.3公斤,已销售完毕并食用。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乡宁县杨军生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青辣椒、油菜(普通白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0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0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乡宁县杨军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辣椒、油菜(普通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二、国药山西国康太行药庄有限公司民安药店销售的保健食品(铁锌多种维生素软胶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药山西国康太行药庄有限公司民安药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8日的保健食品(铁锌多种维生素软胶囊),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维生素 A(以视黄醇计),维生素 B₁(以硫胺素计),维生素 C(以 L-抗坏血酸计)项目不符合陕西鹤鸣健康科技有 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MS0047S-2021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国药山西国康太行药庄有限公司民安药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保健食品(铁锌多种维生素软胶囊)共购进了9盒, 货值5391元,销售了9盒,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9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9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国药山西国康太行药庄有限公司民安药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铁锌多种维生素软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

十三、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销售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的胡萝卜,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胡萝卜共购进了3公斤, 货值9元,销售了3公斤,均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残。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

十四、十五、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街道约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街道约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消毒日期为2024年7月1日的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盘子),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街道约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盘子)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不干净。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街道约客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警告。

十六、十七、十八、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圆盘)、自消毒餐具(方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使用的消毒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的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圆盘)、自消毒餐具(方盘),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圆盘)、自消毒餐具(方盘)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不干净。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依鱼鱼厂快餐厅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圆盘)、自消毒餐具(方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警告。

十九、二十、临汾市尧都区辣伍爷冒菜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辣伍爷冒菜店使用的消毒日期为2024年7月2日的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盘子),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辣伍爷冒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盘子)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不干净。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8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8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辣伍爷冒菜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自消毒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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