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时间:2024-06-27 来源:食品药品抽检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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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的韭菜,经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了2.4公斤,货值13.44元,销售了2.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3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3月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二、吉县吉昌镇亚娃果蔬广场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吉昌镇亚娃果蔬广场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月28日的韭菜,经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吉昌镇亚娃果蔬广场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了50公斤,货值238元,销售了50公斤,韭菜属于鲜活农产品,销售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购进时已有农药超标问题。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3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3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吉昌镇亚娃果蔬广场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8元;2.罚款1000元;3.警告。

三、襄汾县尧星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品西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尧星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的精品西瓜子,经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尧星大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精品西瓜子共购进了75公斤,货值1628.92元,销售了75公斤,销售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襄汾县尧星大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精品西瓜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5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5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尧星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精品西瓜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免于处罚。

四、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蒜香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8日的蒜香花生,经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蒜香花生共购进了75公斤, 货值975元,销售了35.61公斤,封存39.39公斤,损耗1.892公斤,向供货商退回37.5公斤,售出部分无顾客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蒜香花生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3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3月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3月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荣星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蒜香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五、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蒜香味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21月23日的蒜香味花生,经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蒜香味花生共购进了71.25公斤, 货值1824元,销售了71.25公斤,销售完毕无顾客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蒜香味花生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2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花生经检验不合格,检品上标称生产厂家沂水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该检品非该公司生产产品,经调查,异议成立。对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另案处理。

六、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百悦店销售的海水虾(连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百悦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的海水虾(连头虾),经中谱检测技术(山西)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百悦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海水虾(连头虾)共购进了5公斤, 货值100元,销售了5公斤,已全部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百悦店在购进该批次海水虾(连头虾)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2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2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3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百悦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海水虾(连头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七、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蔬菜(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月7日的蔬菜(绿豆芽),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绿豆芽)共购进了50公斤, 货值110元,销售了5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蔬菜(绿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2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2月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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