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时间:2024-05-06 来源:食药抽检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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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4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7期)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4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翼城县胜利羊汤店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胜利羊汤店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盘子,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翼城县胜利羊汤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盘子,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流程,时间不达标。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翼城县胜利羊汤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二、翼城县龙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龙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菜豆,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翼城县龙都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菜豆共购进了10公斤,货值46.8元,销售了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翼城县龙都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菜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翼城县龙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三、翼城县都市果圆便利店销售的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都市果圆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橙,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翼城县都市果圆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橙共购进了45公斤,货值270元,销售了4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翼城县都市果圆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翼城县都市果圆便利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免于处罚。

四、翼城县果子先生水果店销售的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果子先生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橙,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翼城县果子先生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橙共购进了30公斤,货值540元,销售了3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翼城县果子先生水果店在购进该批次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翼城县果子先生水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五、侯马市王府私房菜馆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侯马市王府私房菜馆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的盘子,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侯马市王府私房菜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盘子,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不到位。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侯马市王府私房菜馆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六、侯马市张岩美多便利店销售的自营架豆(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侯马市张岩美多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自营架豆(菜豆),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侯马市张岩美多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自营架豆(菜豆)共购进了5公斤,货值26元,销售了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侯马市张岩美多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自营架豆(菜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侯马市张岩美多便利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自营架豆(菜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七、八、侯马市阿龙水果蔬菜店销售的猕猴桃、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侯马市阿龙水果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的猕猴桃,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侯马市阿龙水果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的橙,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侯马市阿龙水果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猕猴桃共购进了14公斤,货值125元,销售了1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该批次橙共购进了44.75公斤,货值295.35元,销售了44.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侯马市阿龙水果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猕猴桃、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侯马市阿龙水果蔬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猕猴桃、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九、霍州市天悦综合经营部销售的杏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天悦综合经营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的杏肉,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天悦综合经营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杏肉共购进了12.16公斤,货值258元,销售了12.1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霍州市天悦综合经营部在购进该批次杏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天悦综合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杏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免于处罚。

十、霍州市初禾面馆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初禾面馆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的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初禾面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初禾面馆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警告。

十一、太原和创共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使用的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太原和创共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盘,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太原和创共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盘,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洗碗机冲洗时间短。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太原和创共融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警告。

十二、临汾经济开发区锦程餐饮店使用的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锦程餐饮店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的盘,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锦程餐饮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盘,已全部使用完毕。

(四)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员工未按规范操作。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锦程餐饮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警告。

十三、临汾市尧都区薛老五牛肉丸子面屯里分店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薛老五牛肉丸子面屯里分店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薛老五牛肉丸子面屯里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五)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薛老五牛肉丸子面屯里分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警告。

十四、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信合西路分公司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信合西路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生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信合西路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了14.5公斤, 货值173.42元,销售了14.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信合西路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1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信合西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十五、临汾市尧都区刘泽蔬菜配送店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刘泽蔬菜配送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甜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刘泽蔬菜配送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甜椒共购进了37公斤, 货值111元,销售了37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刘泽蔬菜配送店在购进该批次甜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刘泽蔬菜配送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十六、临汾市尧都区随生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随生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的绿豆芽,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随生蔬菜配送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绿豆芽共购进了10公斤, 货值15元,销售了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随生蔬菜配送中心在购进该批次绿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1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随生蔬菜配送中心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十七、临汾市尧都区刘伟伟水产经销店销售的黄甲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刘伟伟水产经销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黄甲鱼,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 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刘伟伟水产经销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黄甲鱼共购进了20.75公斤, 货值1452.5元,销售了20.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刘伟伟水产经销店在购进该批次黄甲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1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刘伟伟水产经销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甲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十八、十九、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赣南脐橙、小台农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赣南脐橙,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小台农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乙酰甲胺磷,噻虫胺,戊唑醇,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赣南脐橙共购进了15.8公斤, 货值189.28元,销售了15.8 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该批次小台农芒共购进了8.12公斤, 货值272.83元,销售了8.1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赣南脐橙、小台农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赣南脐橙、小台农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二十、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百悦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百悦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生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百悦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了15公斤, 货值177元,销售了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百悦店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百悦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于处罚。

二十一、洪洞县巴蜀生态餐饮店使用的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巴蜀生态餐饮店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的盘,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巴蜀生态餐饮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盘,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洪洞县巴蜀生态餐饮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免于处罚。

二十二、洪洞县悦欣乐烟酒副食超市销售的豆王(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悦欣乐烟酒副食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的豆王(菜豆),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悦欣乐烟酒副食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王(菜豆)共购进了10公斤,货值39.9元,销售了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悦欣乐烟酒副食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豆王(菜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悦欣乐烟酒副食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豆王(菜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免于处罚。

二十三、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的绿豆芽,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绿豆芽共购进了50公斤,货值110元,销售了5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绿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二十四、吉县老滋味刀削面店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老滋味刀削面店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老滋味刀削面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柜设置温度过低,时间过短。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吉县老滋味刀削面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二十五、吉县隆兴面食馆使用的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隆兴面食馆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隆兴面食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碗,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柜清洗不干净,消毒时间不到位。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吉县隆兴面食馆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二十六、吉县建国蔬菜门市销售的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建国蔬菜门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的菜豆,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建国蔬菜门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菜豆共购进了22.5公斤,货值240元,销售了2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添加。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建国蔬菜门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46.2元;3、罚款1000元。

二十七、二十八、襄汾县尧星商贸新城有限公司销售的姜、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尧星商贸新城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的姜,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襄汾县尧星商贸新城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的韭菜,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尧星商贸新城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了60公斤,货值586.8元,销售了6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该批次韭菜共购进了280公斤,货值1960元,销售了28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襄汾县尧星商贸新城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姜、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尧星商贸新城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姜、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二十九、三十、襄汾县新城晨雪水果店销售的橙、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新城晨雪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橙,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襄汾县新城晨雪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猕猴桃,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新城晨雪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橙共购进了6公斤,货值118.8元,销售了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该批次猕猴桃共购进了5公斤,货值99元,销售了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农药超标。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新城晨雪水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橙、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罚款83.2元,罚款2000元。

三十一、三十二、襄汾县新城美天便利店销售的甜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新城美天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的甜椒,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襄汾县新城美天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的辣椒,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新城美天便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甜椒共购进了2公斤,货值8元,销售了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该批次辣椒共购进了2.75公斤,货值12.65元,销售了2.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襄汾县新城美天便利店在购进该批次甜椒、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新城美天便利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三十三、三十四、襄汾县客满多生活超市销售的油麦菜、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客满多生活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的油麦菜,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襄汾县客满多生活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的姜,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客满多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油麦菜共购进了3.5公斤,货值21元,销售了3.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该批次姜共购进了10公斤,货值120元,销售了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襄汾县客满多生活超市在购进该批次油麦菜、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客满多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三十五、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3日的甜椒,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甜椒共购进了38公斤,货值121.6元,销售了3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甜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三十六、临汾经济开发区深海渔港餐饮店使用的圆盘(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深海渔港餐饮店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圆盘(复用餐饮具),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深海渔港餐饮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圆盘(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

(六)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次数不够。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深海渔港餐饮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圆盘(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警告。

三十七、三十八、永和县客多超市销售的烘烤葵花籽(多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煮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和县客多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的烘烤葵花籽(多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永和县客多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的水煮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和县客多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烘烤葵花籽(多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共购进了15公斤,货值384元,销售了5.3公斤, 剩余9.7公斤都已全部下架并退还供货商返厂;该批次水煮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共购进了10公斤,货值256元,销售了4.8公斤,剩余5.2公斤已全部下架并退还供货商返厂。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和县客多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烘烤葵花籽(多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煮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和县客多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烘烤葵花籽(多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煮花生(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三十九、襄汾县李刚牛肉丸子面馆使用的杯(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李刚牛肉丸子面馆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10日的杯(复用餐饮具),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李刚牛肉丸子面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杯(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过程控制不严。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3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李刚牛肉丸子面馆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杯(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免于处罚。

四十、大宁县福满家购物中心销售的黑芝麻(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宁县福满家购物中心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7日的黑芝麻(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宁县福满家购物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黑芝麻(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共购进了12.5公斤,货值175元,销售了1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大宁县福满家购物中心在购进该批次黑芝麻(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大宁县福满家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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