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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6期)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3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洪洞县瑞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E海南台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瑞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的E海南台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瑞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E海南台芒共购进了18.1公斤, 货值325.8元,销售了15公斤,售出未召回,剩余3.1公斤已销毁。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瑞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E海南台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瑞凯德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E海南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免于处罚。
二、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销售的国产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国产香蕉,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国产香蕉共购进了66公斤, 货值348元,销售了6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在购进该批次国产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1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生龙悦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向阳路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国产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三、临汾市尧都区刘泽蔬菜配送店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刘泽蔬菜配送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尖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刘泽蔬菜配送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尖椒共购进了27公斤, 货值81元,销售了27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刘泽蔬菜配送店在购进该批次尖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刘泽蔬菜配送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四、翼城县我家仓储超市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我家仓储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的甜椒,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翼城县我家仓储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甜椒共购进了5.2公斤,货值25.79元,销售了5.2公斤,销售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翼城县我家仓储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甜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翼城县我家仓储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五--六、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砂糖橘、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砂糖橘,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辣椒,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砂糖橘共购进了100公斤, 货值960元,销售了10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该批次辣椒共购进了10公斤, 货值45元,销售了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砂糖橘、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砂糖橘、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于处罚。
七、临汾经济开发区吴广才蔬菜批发店销售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吴广才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黄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吴广才蔬菜批发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黄瓜共购进了15公斤, 货值105元,销售了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3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3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吴广才蔬菜批发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1000元。
八--九、临汾经济开发区老二精品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韭菜、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临汾经济开发区老二精品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的韭菜,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临汾经济开发区老二精品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甜椒,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老二精品蔬菜店(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了9.5公斤, 货值67元,销售了9.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该批次甜椒共购进了12.5公斤, 货值50元,销售了1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老二精品蔬菜店(个体工商户)在购进该批次韭菜、甜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老二精品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甜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于处罚。
十、山西婷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婷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的辣椒,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婷翔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了7.5公斤, 货值38.7元,销售了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婷翔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婷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免于处罚。
十一、临汾经济开发区百果园玉秀湾西区综合商店销售的橙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百果园玉秀湾西区综合商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的橙子,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百果园玉秀湾西区综合商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橙子共购进了9.6公斤, 货值157.44元,销售了9.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百果园玉秀湾西区综合商店在购进该批次橙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百果园玉秀湾西区综合商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免于处罚。
十二、临汾经济开发区食之隆食材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食之隆食材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的辣椒,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食之隆食材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了27.5公斤, 货值82.5元,销售了2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食之隆食材店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食之隆食材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免于处罚。
十三、临汾经济开发区凯逸超市店销售的丑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凯逸超市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的丑桔,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凯逸超市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丑桔共购进了32.5公斤, 货值1027元,销售了3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凯逸超市店在购进该批次丑桔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凯逸超市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丑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免于处罚。
十四、临汾经济开发区马辛峰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马辛峰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甜椒,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马辛峰蔬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甜椒共购进了8公斤, 货值32元,销售了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马辛峰蔬菜批发部在购进该批次甜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马辛峰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免于处罚。
十五、临汾经济开发区姚邦友瓜果蔬菜批发店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姚邦友瓜果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甜椒,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姚邦友瓜果蔬菜批发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甜椒共购进了25公斤, 货值125元,销售了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姚邦友瓜果蔬菜批发店在购进该批次甜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姚邦友瓜果蔬菜批发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十六、乡宁县昌宁镇海华自助火锅店销售的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乡宁县昌宁镇海华自助火锅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的桔子,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乡宁县昌宁镇海华自助火锅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桔子共购进了5公斤,货值40元,销售了5公斤,销售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乡宁县昌宁镇海华自助火锅店在购进该批次桔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乡宁县昌宁镇海华自助火锅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桔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七、临汾市乾坤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乾坤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菠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乾坤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菠菜共购进了17公斤, 货值960元,销售了17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乾坤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菠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乾坤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八、临汾经济开发区食客烤骨头火锅自助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食客烤骨头火锅自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食客烤骨头火锅自助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了5公斤, 货值70元,销售了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食客烤骨头火锅自助店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食客烤骨头火锅自助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免于处罚。
十九、临汾经济开发区老郭乡村大包子铺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老郭乡村大包子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4日的辣椒,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老郭乡村大包子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了5.2公斤, 货值20.8元,销售了5.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老郭乡村大包子铺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老郭乡村大包子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免于处罚。
二十、霍州市桃花源自助餐厅销售的桔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桃花源自助餐厅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桔子,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桃花源自助餐厅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桔子共购进了22公斤, 货值255.2元,销售了22公斤,自助餐厅,顾客已食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霍州市桃花源自助餐厅在购进该批次桔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桃花源自助餐厅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桔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二十一、浮山程记牛肉丸子面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浮山程记牛肉丸子面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姜,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浮山程记牛肉丸子面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了2.6公斤,货值41.6元,销售了2.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浮山程记牛肉丸子面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予以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2200元。
二十二、古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爱媛果冻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古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的爱媛果冻橙,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古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爱媛果冻橙共购进了85公斤,货值522元,销售了8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古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爱媛果冻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古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爱媛果冻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二十三--二十四、浮山县迎娜综合超市销售的姜、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浮山县迎娜综合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的姜,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浮山县迎娜综合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的菜豆,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浮山县迎娜综合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了5公斤,货值65元,销售了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该批次菜豆共购进了5公斤,货值35元,销售了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浮山县迎娜综合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姜、菜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3000元。
二十五、乡宁荣鑫生鲜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橙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乡宁荣鑫生鲜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橙子,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 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乡宁荣鑫生鲜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橙子共购进了47公斤,货值329元,销售了47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乡宁荣鑫生鲜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购进该批次橙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乡宁荣鑫生鲜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二十六、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火锅专用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的火锅专用粉条,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火锅专用粉条共购进了64公斤,货值45元,销售了64公斤,购进量少,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火锅专用粉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火锅专用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二十七、汾西县鲜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品豆王(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汾西县鲜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的精品豆王(菜豆),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乙酰甲胺磷,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汾西县鲜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精品豆王(菜豆)共购进了70公斤,货值420元,销售了7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汾西县鲜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精品豆王(菜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汾西县鲜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精品豆王(菜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二十八、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橙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橙子,经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 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橙子共购进了25公斤,货值349.5元,销售了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在购进该批次橙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二十九、曲沃县乐昌镇郭甜甜餐饮馆使用的小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曲沃县乐昌镇郭甜甜餐饮馆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小盘子,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曲沃县乐昌镇郭甜甜餐饮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小盘子,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3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曲沃县乐昌镇郭甜甜餐饮馆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三十、曲沃县冯丽水果店销售的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曲沃县冯丽水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橙,经河南冠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氯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 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曲沃县冯丽水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橙共购进了15公斤,货值105元,销售了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曲沃县冯丽水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五、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000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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