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版权所有
承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62
联系电话:0357-2291822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本站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5期)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2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曲沃县福记食品厂生产的月饼(烘烤类糕点)(红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曲沃县福记食品厂生产的日期为2023年6月1日的月饼(烘烤类糕点)(红豆),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曲沃县福记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月饼(烘烤类糕点)(红豆)共生产100公斤,货值800元,已销售10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运输过程中车厢温度过高,月饼馅料酸价超标。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1月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曲沃县福记食品厂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月饼(烘烤类糕点)(红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20元,罚款10000元整。
二、曲沃县王红旗食品厂生产的蜜酥红枣核桃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曲沃县王红旗食品厂生产的日期为2023年8月17日的蜜酥红枣核桃月饼,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GB/T 19855-2015《月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曲沃县王红旗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蜜酥红枣核桃月饼共生产112公斤,货值1920元,已销售11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包装迁移。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0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0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曲沃县王红旗食品厂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蜜酥红枣核桃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3.罚款10000元整。
三、山西省曲沃县北董乡景明村道本糖蒜厂生产的火锅专用糖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曲沃县北董乡景明村道本糖蒜厂生产的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的火锅专用糖蒜,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省曲沃县北董乡景明村道本糖蒜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火锅专用糖蒜共生产90公斤,货值750元,已销售9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在包装环节加入过量食品添加剂。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1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省曲沃县北董乡景明村道本糖蒜厂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火锅专用糖蒜的行为
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罚款2000元整。
四、襄汾县汾城利民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汾城利民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9日的生姜,经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汾城利民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了4.72公斤,货值90元,销售了90公斤,销售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襄汾县汾城利民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汾城利民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免于处罚。
五、汾西县凤凰公开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汾西县凤凰公开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的菜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汾西县凤凰公开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菜椒共购进了12公斤,货值43.2元,销售了12公斤,购进量少,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汾西县凤凰公开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菜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西县凤凰公开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六、霍州市天悦综合经营部销售的无丝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天悦综合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8日的无丝豆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乙酰甲胺磷,甲胺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天悦综合经营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无丝豆角共购进了30公斤,货值299.4元,销售了3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霍州市天悦综合经营部在购进该批次无丝豆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3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天悦综合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无丝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七、安泽县九洲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安泽县九洲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6日的螺丝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泽县九洲商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了13.80公斤, 货值54元,销售了13.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安泽县九洲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安泽县九洲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八、临汾市尧都区山山蔬菜店销售的蔬菜(香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山山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2日的蔬菜(香芹),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山山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香芹)共购进了3.5公斤, 货值28元,销售了3.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山山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蔬菜(香芹)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物凭证,无法查实上游产地。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5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5月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5月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山山蔬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香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2000元。
九、临汾市尧都区叮铛超市销售的蔬菜(圆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叮铛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的蔬菜(圆茄子),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叮铛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圆茄子)共购进了3.9公斤, 货值25.74元,销售了3公斤,剩余0.9公斤自己食用,故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叮铛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蔬菜(圆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5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5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5月1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叮铛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圆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十、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蔬菜(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4月12日的蔬菜(菜椒),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菜椒)共购进了9公斤, 货值46.44元,销售了9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在购进该批次蔬菜(菜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6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6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菜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一、霍州市全家福购物超市销售的蔬菜(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全家福购物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的蔬菜(生姜),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全家福购物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生姜)共购进了30公斤, 货值708元,销售了3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霍州市全家福购物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蔬菜(生姜)时不知生姜有农药残留。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9月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全家福购物超市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十项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08元,罚款20000元。
十二、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19日的香醋(酿造食醋),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醋(酿造食醋)共购进了42公斤, 货值240元,销售了16.8公斤,封存25.2公斤,已发召回公告,无消费者退货。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香醋(酿造食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9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醋(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三、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陈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的陈醋(酿造食醋),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陈醋(酿造食醋)共购进了75公斤, 货值240元,销售了40公斤,封存35公斤,已发召回公告,无消费者退货。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陈醋(酿造食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9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陈醋(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四、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1日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西陈醋(酿造食醋)共购进了200公斤, 货值600元,销售了195公斤,封存5公斤,已发召回公告,无消费者退货。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山西陈醋(酿造食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9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圣保禄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五、霍州煤电集团丰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丰裕昇超市销售的太原高粱白酒(露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煤电集团丰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丰裕昇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6日的太原高粱白酒(露酒),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煤电集团丰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丰裕昇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太原高粱白酒(露酒)共购进了25公斤, 货值500元,销售了25公斤,召回并封存1瓶。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霍州煤电集团丰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丰裕昇超市在购进该批次太原高粱白酒(露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9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9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煤电集团丰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丰裕昇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太原高粱白酒(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1000元。
十六、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丽丽批发店销售的蔬菜(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丽丽批发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的蔬菜(芹菜),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甲拌磷,辛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丽丽批发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芹菜)共购进了20公斤, 货值44元,销售了20公斤,已发召回公告,无消费者退货。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丽丽批发店在购进该批次蔬菜(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1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丽丽批发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七、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祥吉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蔬菜(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祥吉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的蔬菜(黄豆芽),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祥吉蔬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黄豆芽)共购进了175公斤, 货值320元,销售了17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祥吉蔬菜批发部在购进该批次蔬菜(黄豆芽)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祥吉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八、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贾雪峰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蔬菜(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贾雪峰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8日的蔬菜(芹菜),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甲拌磷,辛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贾雪峰蔬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蔬菜(芹菜)共购进了10公斤, 货值22元,销售了10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贾雪峰蔬菜批发部在购进该批次蔬菜(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1月3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贾雪峰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九、二十、临汾市尧都区同丰鱼头泡饼店销售的老醋脆蜇头、娃娃菜拌蜇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同丰鱼头泡饼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的老醋脆蜇头、娃娃菜拌蜇头,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同丰鱼头泡饼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老醋脆蜇头、娃娃菜拌蜇头共购进了16公斤, 货值360元,抽检了0.8公斤,剩余15.2公斤未销售。
(三)排查整改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同丰鱼头泡饼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老醋脆蜇头、娃娃菜拌蜇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15元,罚款5000元。
二十一、霍州市家家利便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淡水产品(活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家家利便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30日的淡水产品(活鲈鱼),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家家利便民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淡水产品(活鲈鱼)共购进了19公斤, 货值1018.4元,销售了19公斤,已全部售完,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霍州市家家利便民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淡水产品(活鲈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家家利便民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淡水产品(活鲈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二十二、古县客都生活广场销售的冬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古县客都生活广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4日的冬枣,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古县客都生活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冬枣共购进了38公斤,货值374元,销售了3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古县客都生活广场在购进该批次冬枣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古县客都生活广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冬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二十三、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新安达圣分公司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新安达圣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7日的螺丝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新安达圣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螺丝椒共购进了15公斤, 货值26.85元,销售了15公斤,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新安达圣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螺丝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2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新安达圣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二十四、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的生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了15公斤,货值128元,销售了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1月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二十五、古县客都生活广场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古县客都生活广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的尖椒,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古县客都生活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尖椒共购进了33公斤,货值68元,销售了3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古县客都生活广场在购进该批次尖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2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古县客都生活广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主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版权所有
承办: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62
联系电话:0357-2291822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本站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