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时间:2023-05-11 来源:食品药品抽检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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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6期)

    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1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康源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康源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2月27日将该案件移送至临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三、山西净之源消毒餐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净之源消毒餐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2年12月7日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2批次,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2月27日将该案件移送至临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临汾市尧都区刘三园安格斯牛肉面店使用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刘三园安格斯牛肉面店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刘三园安格斯牛肉面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共购进60套,已使用36套,其余24套退回厂家。

(三)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严把供货商餐具质量关,要求供货商提供餐具检验报告。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2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2月3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刘三园安格斯牛肉面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警告。

    五、临汾市尧都区茗品轩德福园纸包鱼使用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茗品轩德福园纸包鱼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茗品轩德福园纸包鱼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加强卫生条件,2餐具消毒加大,3建立索证索票台账。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13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茗品轩德福园纸包鱼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警告。

    六、临汾市尧都区登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登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登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加强索证索票,建立台账。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13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登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警告。

    七、洪洞县保食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保食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2年12月10日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保食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生产工艺方面。

整改措施:对场内机器重新修整,不定期检查;保证做到每日自检,确保每日生产餐具的质量达标。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保食洁消毒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免于处罚。移送洪洞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八-九、古县丹凤路十里香牛肉丸子面二部生产、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古县丹凤路十里香牛肉丸子面二部生产、使用的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的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古县丹凤路十里香牛肉丸子面二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消毒过程中,操作不规范。

整改措施:1,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消毒;2、增设保洁柜。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古县丹凤路十里香牛肉丸子面二部生产、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予以警告。

    十-十一、古县丹凤路十里香牛肉丸子面二部生产、使用的菜盘(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古县丹凤路十里香牛肉丸子面二部生产、使用的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的菜盘(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古县丹凤路十里香牛肉丸子面二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菜盘(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已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消毒过程中,操作不规范。

整改措施:1,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消毒;2、增设保洁柜。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古县丹凤路十里香牛肉丸子面二部生产、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盘(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款,予以警告。

    十二、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小女娃干蔬店销售的番茄(大西红柿)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小女娃干蔬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的番茄(大西红柿),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小女娃干蔬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番茄(大西红柿)共购进7公斤,货值28元,已销售7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完善采购制度,做好台账登记工作,只从有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蔬菜。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小女娃干蔬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番茄(大西红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罚款2000元,没收非法所得7元。

    十三、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双双蔬菜干货批发部销售的韭菜(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双双蔬菜干货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的韭菜(韭菜),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双双蔬菜干货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韭菜)共购进6公斤,货值24元,已销售6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完善采购制度,做好台账登记工作,只从有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蔬菜,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双双蔬菜干货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罚款2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2元。

    十四、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翠平蔬菜店销售的韭菜(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翠平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的韭菜(韭菜),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翠平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韭菜)共购进5.5公斤,货值33元,已销售5.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完善采购制度,做好台账登记工作,只从有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蔬菜。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翠平蔬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罚款2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1元。

    十五、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秀女干货店销售的韭菜(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秀女干货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的韭菜(韭菜),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秀女干货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韭菜)共购进6.5公斤,货值26元,已销售5.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完善采购制度,做好台账登记工作,只从有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蔬菜,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县城莲花市场秀女干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罚款2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3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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