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时间:2023-04-19 来源: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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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度第5期)

    在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全市1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曲沃县祥森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曲沃县祥森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的芹菜,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曲沃县祥森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共购进25公斤,货值49元,已销售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曲沃县祥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进货查验制度,做好食用农产品快检。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3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3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曲沃县祥森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非法所得49元。

二、曲沃县双喜生鲜便民店城西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曲沃县双喜生鲜便民店城西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的韭菜,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曲沃县双喜生鲜便民店城西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10公斤,货值51.75元,已销售10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曲沃县双喜生鲜便民店城西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加强进货查验制度,做好食用农产品快检。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3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3月14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曲沃县双喜生鲜便民店城西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非法所得51.75元。

三-、侯马市小张自助火锅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碟子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侯马市小张自助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日期为2022年12月7日的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侯马市小张自助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日期为2022年12月7日的碟子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侯马市小张自助火锅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碟子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2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侯马市小张自助火锅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碟子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警告。

五、洪洞县城内中大街海瑞饭庄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城内中大街海瑞饭庄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的茄子,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城内中大街海瑞饭庄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茄子共购进4.5公斤,货值40.5元,已销售4.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城内中大街海瑞饭庄在购进该批次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强化学习,严格把控食品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2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2月9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城内中大街海瑞饭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六-七、洪洞县薛停停麻辣烫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餐具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洪洞县薛停停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的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洪洞县薛停停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的餐具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薛停停麻辣烫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餐具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反思工作缺失,认真清洗。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洪洞县薛停停麻辣烫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餐具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警告。

八、隰县康源天然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源天然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隰县康源天然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2年9月19日的康源天然纯净水,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隰县康源天然水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康源天然纯净水共生产1512公斤,货值438元,已销售1512公斤,售出的大桶纯净水已全部饮用完,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未及时更换过滤膜,导致生产的纯净水电导率增高。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2年1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隰县康源天然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康源天然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38元。

九、临汾市思雨望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思雨望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的生姜,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思雨望泽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生姜共购进10公斤,货值90元,已销售4.86公斤,封存5.14公斤,未召回原因:无人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思雨望泽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生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主动召回,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13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月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思雨望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于处罚。通报山东省青州县农业农村局。

十、临汾市秦晋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粉丝粉条(湿土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秦晋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19日的粉丝粉条(湿土豆粉),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秦晋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粉丝粉条(湿土豆粉)共购进2.5公斤,货值12.5元,已销售2公斤,自己食用0.5公斤,未召回原因:已经全部销售,时间太长无法召回 。

(三)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强化学习,严格把控食品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2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2月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秦晋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粉丝粉条(湿土豆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予以警告,罚款5000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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