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时间:2023-03-16 来源:抽检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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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期)

    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1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好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干果蔬坚果脆(水果干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好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的冻干果蔬坚果脆(水果干制品),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好乐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冻干果蔬坚果脆(水果干制品)共生产87.36公斤,货值10640元,已销售87.36公斤,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除抽检72袋,其余的都以发放福利的形式给自己的员工,在向员工召回时,已经没有了。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加强生产工作环境的卫生合格标准,加强生产工作流程管理力度,加强质检人员对每个工序的跟进及监督管理。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1月2日组织复查

验收,并与2022年1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好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冻干果蔬坚果脆(水果干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4元。2.罚款6000元。

二、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的韭菜,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25公斤,货值115元,已销售25公斤。韭菜属于鲜活农产品,已经被食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永和县美易佳超市的日常监管,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相关培训。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0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2年10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永和县美易佳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三、大宁县黄平蔬菜调料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宁县黄平蔬菜调料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的韭菜,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宁县黄平蔬菜调料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10公斤,货值70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已销售,发布了召回公告至今无人退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大宁县黄平蔬菜调料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履行进货查验,索要供货商资质, 2.主动进行台账登记。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25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大宁县黄平蔬菜调料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非法所得49元。

四、吉县胖胖果蔬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县胖胖果蔬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0日的韭菜,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吉县胖胖果蔬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10公斤,货值56元,已销售10公斤,属于畅销日常用品,均已销售使用。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吉县胖胖果蔬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完善台账记录、做好进货的索证索票,经营可信绿色健康食品。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2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县胖胖果蔬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没收非法所得56元。

五-六、曲沃县小光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豇豆(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曲沃县小光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的韭菜,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曲沃县小光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的豇豆,经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甲胺磷,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曲沃县小光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7.5公斤,货值37.5元,已销售7.5公斤,全部销售无法召回;该批次豇豆共购进5公斤,货值50元,已销售5公斤,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曲沃县小光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豇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检验报告。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2年12月2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曲沃县小光蔬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37.5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50元,罚款400元。

七、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蜜桔(优鲜多)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的蜜桔(优鲜多),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蜜桔(优鲜多)共购进90公斤,货值801元,已销售90公斤,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蜜桔(优鲜多)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张贴召回公告。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3.停止与该供货方合作。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2年12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2年12月3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美特好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蜜桔(优鲜多)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免于处罚。通报太原市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九、临汾经济开发区过锅瘾三汁焖锅万达店使用的筷子(餐馆自消毒)、碟子(餐馆自消毒)(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临汾经济开发区过锅瘾三汁焖锅万达店使用的自消毒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的筷子(餐馆自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临汾经济开发区过锅瘾三汁焖锅万达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的碟子(餐馆自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过锅瘾三汁焖锅万达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筷子(餐馆自消毒)共购进44双,已使用44双,已使用完,无法召回;该批次碟子(餐馆自消毒)共购进44个,已使用44个,已使用完,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1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临汾经济开发区过锅瘾三汁焖锅万达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筷子(餐馆自消毒)、碟子(餐馆自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不予立案。

十、临汾经济开发区成瑞家餐饮店使用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成瑞家餐饮店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的辣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成瑞家餐饮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3.75公斤,货值18.7元,已销售3.75公斤,已做菜品全部使用,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成瑞家餐饮店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强化学习,严格把控食品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2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成瑞家餐饮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一、山西正勤小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汾东城分公司使用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正勤小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汾东城分公司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的茄子,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正勤小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汾东城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茄子共购进10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10公斤,所使用茄子已于当日做成菜品后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正勤小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汾东城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暂时停止与该供货商合作,进一步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关。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16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正勤小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汾东城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通报尧都区农业农村局。

十二、临汾经济开发区小姚面馆使用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经济开发区小姚面馆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的茄子,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经济开发区小姚面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茄子共购进2.85公斤,货值14.2元,已销售2.85公斤,所售出茄子已全部用于抽检,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小姚面馆在购进该批次茄子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强化学习,严格把控食品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3年1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1月3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3年1月1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经济开发区小姚面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十三、洪洞县县城古槐北路吉东东拨面馆使用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古槐北路吉东东拨面馆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的姜,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古槐北路吉东东拨面馆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6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6公斤,已作为菜品配料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洪洞县县城古槐北路吉东东拨面馆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强化学习,严格把控食品原料采购关,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2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洪洞县县城古槐北路吉东东拨面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四、襄汾县城区筷乐时尚餐厅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城区筷乐时尚餐厅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的香蕉,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城区筷乐时尚餐厅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蕉共购进6.24公斤,货值31.2元,已销售2公斤,封存4.24公斤。剩余食品已全部销毁。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襄汾县城区筷乐时尚餐厅在购进该批次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严格履行从有食品经营资质的店内进货,每次进货索要购进票据。2.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有问题的商品绝不上架销售。3.加强对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2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城区筷乐时尚餐厅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十五、洪洞县县城古槐北路老李家东北大铁锅炖鱼村使用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洪洞县县城古槐北路老李家东北大铁锅炖鱼村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0日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洪洞县县城古槐北路老李家东北大铁锅炖鱼村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共购进5箱,已使用5箱,已使用完,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3年2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洪洞县县城古槐北路老李家东北大铁锅炖鱼村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警告。

十六、隰县康源天然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源天然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隰县康源天然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22年9月19日的康源天然纯净水,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电导率项目不符合 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隰县康源天然水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康源天然纯净水共生产1512公斤,货值438元,已销售1512公斤,售出的大桶纯净水已全部饮用完,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未及时更换过滤膜,导致生产的纯净水电导率增高。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1月2日组织复查

验收,并与2022年11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隰县康源天然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康源天然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予以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38元。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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