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时间:2022-11-04 来源: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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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期)

近期,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五香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开封市利丰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的五香花生,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五香花生共购进40袋,共计4.88公斤,货值300元,已销售34袋,共计4.148公斤,库存6袋,共计0.732公斤,封存6袋,共计0.732公斤。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五香花生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立刻将不合格商品下架,进行召回,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2年7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2年7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2年7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二、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精制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代县代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的精制黄酒,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精制黄酒共购进24瓶,共计10.8公斤,货值235.2元,已销售 24瓶,共计10.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精制黄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不合格商品立即下架、召回;继续加强索证索票工作。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2年7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2年7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2年7月25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免予处罚。

三、襄汾县家中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亿百货购物广场销售的酱香肘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家中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亿百货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安徽徽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7日的酱香肘,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家中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亿百货购物广场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酱香肘共购进6公斤,货值238元,已销售5.7公斤,召回0.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襄汾县家中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亿百货购物广场在购进该批次酱香肘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加强对业务员知识培训。2.对进货商品的手续及质检报告进行复查。3.对所有商品的保存条件进行维护。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2年8月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家中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华亿百货购物广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四、襄汾县暖心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乔家醋坛5度老陈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襄汾县暖心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文水县则天府醋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8日的乔家醋坛5度老陈醋(酿造食醋),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汾县暖心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乔家醋坛5度老陈醋(酿造食醋)共购进48公斤,货值144元,已销售28公斤,召回20公斤,时间过长,无法全部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襄汾县暖心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乔家醋坛5度老陈醋(酿造食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对所有商品索要相关购进票据。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2年8月1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襄汾县暖心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五、山西五谷丰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五谷丰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5日的小米醋(酿造食醋),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西五谷丰醋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小米醋(酿造食醋)共购进48公斤,货值210元,已销售48公斤,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发酵工艺控制不当。整改措施:对生产加工过程中各种工艺流程严格把关。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22日组织复查

验收,并与2022年8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山西五谷丰醋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小米醋(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12元,罚款2631元。

六、翼城县龙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冰糖葫芦(山药味)(蜜饯)

(一)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龙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原味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的冰糖葫芦(山药味)(蜜饯),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翼城县龙都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冰糖葫芦(山药味)(蜜饯)共购进1公斤,货值176元,已销售1公斤,已销售完毕。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翼城县龙都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冰糖葫芦(山药味)(蜜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对员工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对所有商品索要相关购进票据。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18日组织复查

验收,并与2022年8月18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翼城县龙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冰糖葫芦(山药味)(蜜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

七、霍州市老四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霍州市老四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日的韭菜,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霍州市老四蔬菜批发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8公斤,货值20元,已销售3公斤,封存5公斤,已消耗完,无法召回。

(三)排查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加强管理,及时开具票据。2.加强学习《食品安全法》及有关知识。3.加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25日组织复查

验收,并与2022年8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

(四)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霍州市老四蔬菜批发部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于处罚。

八、鹿龟神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荞皇苦荞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2年山西晋中榆社抽检计划中,鹿龟神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01日的荞皇苦荞酒,经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7588-2011《露酒》及标签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2年9月26日依法对鹿龟神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目前已停产,成品库未发现上述不合格荞皇苦荞酒(露酒)。

(三)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与2021年8月6日抽检的不合格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27588-2011《露酒》及标签示值要求,并且标签标示生产日期及批号信息一致(均为生产日期:2021-01-06,批号2020-12-01”);2021年8月6日抽检的不合格品已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2021年12月16日接受“临市监处罚【2021】218号”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72000元,罚款36780元,共计1087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与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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